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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具体而言,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从事此类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对经营性行为的事前准入监管与对非经营性行为的事后备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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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0:19:20